妻子流產丈夫要離婚是否需要給離婚賠償 我們都知道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寶,但是有時對于一段即將破碎福州市私家
偵探的婚姻,夫妻之間卻不希望有一個孩子,流產是很多夫妻的選擇,流產對于一個女性的傷害極大,那么法律在流產期間離婚的賠償有沒有要求呢?接下來由
偵探社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妻子流產丈夫要離婚是否需要給離婚賠償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流產期間離婚,要給賠償嗎?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以及《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我們可知,依據婚姻法的平等原則,男女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都是平等分配的。在女子流產期間,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不能夠提出離婚的。而想要在離婚中獲得法定的損害賠償。必須是由以上四項所引起的離婚。如果流產是自然流產的話,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給予賠償。離婚賠償條件是怎樣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我們可知,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項:(一)一方需有精神受到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精神受到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沒有這些事實的存在就不能請求對方給予賠償。(二)另一方作出了法定的侵害行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列舉下列幾種侵害行為,如重婚、婚外非法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等。(三)另一方實施的侵權行為及其福州婚外情調查取證由此所產生的離婚,必須與一方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那么,一方同樣無權請求另一方賠償。其中的因果關系是鏈鎖的,即離婚與侵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同時財產損失與侵害行為、離婚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精神損害與侵害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且都必須在離婚時才有權提出。(四)另一方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同時一方必須無過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采用的仍是一般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行為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過錯”實際上是一種根據法定的客觀事實推定的過錯。即只要發生了法律列舉的幾種行為就認定行為者存在過錯,而不管這種行為是基于什么情形下作出來的。如果雙方都作出了法律列舉的侵權行為,那么,就應當認定雙方都有過錯,侵權行為發生的順序存在先后,并不能導致后繼侵權行為的過錯減輕或消失。為了淳化社會道德風尚,只要雙方都有依據本法推定的過錯,雙方就都無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流產期間離婚賠償的資料,總的來說,流產期間離婚賠償主要是根據法定的過錯進行判斷的,離婚時,可依據對方的過錯程度,要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偵探社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偵探社婚姻家庭偵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