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方有外遇占一部分比重。那么因外遇離婚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訴寧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因外遇離婚能要求精神賠償,但是不一定能得到賠償,因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是過錯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的,有外遇不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二)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三)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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